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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如何维权

    信息发布者:chengyiping
    2019-05-02 10:32:07   转载

    看过来!劳动者如何维权

    山东高法 今天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省事不省钱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22日,车某在荣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后车某离职,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自2017年1月19日至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拒绝支付,车某遂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辩称车某在本公司并未有出勤记录,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公司发放工资记录表,及公司职员的证词可知,车某的确在该公司工作到2017年2月12日。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车某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12日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基本工资8000元,该公司应当按照该标准按时足额支付车某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车某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车某离开该公司期间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该公司支付车某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团队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除此以外,还将视为自满一年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假学历要真赔偿,没门!


    盖某于2007年5月到某公司从事保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盖某工作期间,该公司对盖某的学历进行审查,发现盖某提交的毕业证书真实性存在疑点,后盖某根据公司要求重新提交了一份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明,以验证提交的学历证明的真实性。但该公司却在学校处证实,盖某所提交的证明均系伪造。

    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附件相关规定,该公司以盖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对公司造成欺诈为由,做出对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盖某提交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盖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盖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作出判决:驳回盖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实践中,也有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入职承诺书,要求职工承诺恪守诚信,保证个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提交假学历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提供假学历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违约一时爽,双倍是下场


     2017年2月9日,王某到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医院从事巡逻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1600元,之后每月工资为2600元。2017年12月1日,王某在医院巡逻时被打伤,2017年12月21日,该物业服务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由于该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王某认为解除合约违法,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后再未到该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但关于王某的离职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某物业服务公司称王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将王某辞退。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王某的离职原因,应认定某物业服务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该物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234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元(2600元×1个月×2倍)。

    团队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基于劳动者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6种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等,遭受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荣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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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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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blog违约一时爽,双倍是下场。

    •  1李健这些文章很好,对我们劳动者很有帮助,谢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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